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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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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9-12生效日期: 2000-09-12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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