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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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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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