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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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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四)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五)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六)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七)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作抵押担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八)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十)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十一)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补课的;(十二)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师和学生单一标准的;(十三)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十四)未按照规定执行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十五)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少于一小时的;(十六)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十七)未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或者未按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的;(十八)违反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师资力量均衡化。主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支教两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对边远的农村学校支教两年。对到农村支教的校长、教师,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能力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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