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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哪些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
一、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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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1、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1、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情况,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协商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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