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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就医待遇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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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能延期。 2.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的时效之内。 3.另外,如果是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而非自得病之日起。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当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和医疗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㈠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三个月;超过五年的是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是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是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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