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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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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权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第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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