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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时,应减轻赔偿...
其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要的规则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其补充的归责原则。对于一方违约的行为,违约方负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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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要的规则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其补充的归责原则。对于一方违约的行为,违约方负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减少其赔偿金额。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用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这既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利益。理由如下: (1)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损害赔偿责任则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尽管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会考虑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从定金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维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如果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最终赔偿数额,就会发生以实际损害额为限的后果,其实际效果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 (3)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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