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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告是是市政府。法律依据: (1)既然是行政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是行政主体,也即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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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都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仅仅是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以和他仔细谈谈其中的利害关系,问清楚他对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不服的原因,然后在去做他的工作,或者也可以询问律师该怎么办。
1、被告是是市政府。法律依据: (1)既然是行政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是行政主体,也即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诉讼请求一般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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