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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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