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能胜任”四个字不是随便说的,事先要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定条款必须是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且告知员工了。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辞退员工是违法的。另...
1、如果员工还属于试用期内,单位是可以以员工不胜任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2、如果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是不得辞退孕期员工,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1、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 2、试用期怀孕的女职工,能否以怀孕本身作为辞退理由?这就是一个较为可笑的问题了。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 3、如果员工入职之前,企业明确要求员工在入职后一年内不能怀孕,员工也书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试用期内怀孕的,能否辞退?在这一种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资源都会抱有较为强烈的情绪,对员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质疑。比如有一家公司,因为销售要经常出差,考虑到员工怀孕的话,不利于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时就明确说明了公司的情况,明确提出来,入职之后一年内不能怀孕,但是仍然发生了如题所示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员工的人品、诚信有所质疑,这都是可以理解的。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不考虑计划生育),不能受到企业的限制,企业也没有权利予以限制。所以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个事件的前提,是企业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且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9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574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