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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受害人对不诉讼的不服

2024-11-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其可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需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若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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