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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行为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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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特点:(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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