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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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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能对抗第三人。借名买房是指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购房款由购房者支付的行为。房地产作为房地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名义产权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地产,买受人以正常价格购买,实际产权人不能要求取消交易。
2006年12月,李某在石某处赊账购买化肥。后李某偿还了部分欠款,但仍有5781元未付。该款石某催要,李某于2007年9月6日给石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石某现金5781元,借款时间四个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李某未还款。经过催要,仍未还,于是于2008年11月20日,石某将李某及“女方”告到库尔勒垦区法院,要求两人归还5781元欠款。法庭上,李某拿出了2008年5月14日李某夫妻经库尔勒垦区法院调解的离婚协议,双方当时约定,债务8000元(其中含欠石某的5781元)由妻子刘某负担。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证实。该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人共同偿还。两人在法院离婚时,虽然对家庭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了协议,并明确约定由女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两人主张权利。李某归还后,有权根据协议向原妻追偿。因此,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石某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
借名买房一般不属于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对方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如果借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借名买房,骗取出名人的财产的,则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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