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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鉴定赔偿标准职业病最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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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工伤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鉴定机构将根据工伤残疾人对残疾等级技术鉴定中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和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残疾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综合判断和划分残疾程度。
最新职业病赔偿标准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注:如果退出工作岗,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λ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λ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λ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λ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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