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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法人校址变更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变更法人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批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收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通知书)。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出具《企业登记材料核实事项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首先到工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人力资源许可证的法人变更申报通过以后,携带书面材料,到市场监管局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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