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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
婚后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应做好对患者的医疗、监护和生活工作,这也是夫妻的义务。但是精神病人毕竟有久治不愈,终身治不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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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将其法定代理人在诉状列明?因为原告如果要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必须先确定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走一个法院的特别程序,先由法院确定其行为能力,这大大增加了程序的麻烦和诉累。我们的处理办法是,仅仅将被告单独列明,如果法院在立案后,需要确定被告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先中止本诉,告知原告另行启动特别程序,现确定被告的行为能力。而事实上,被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如果不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干预本案程序,不会主动追加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最终仍然做出了实体判决。所以,作为原告,尽量不要自找麻烦。 二、被告是精神病患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可否判决离婚?离婚后她的生活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原告诉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离婚后,是否需要经济帮助,要看对方有没有提出,本案中对方并未提出经济帮助,故法院判决书未涉及相关内容。 三、结论:诉讼存在很大风险,诉讼过程中可变因素太多,随着代理人在法律程序、实体方面的技术变化,均可产生对判决影响的决定因素,故一个案件的定性并不代表类似案件均可以以此为例,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遵循先例的规定,成文法的规定再具体案件的应用上有很多不同的结果,故敬请诸位不要轻易相信自己能够轻易解决诉讼问题,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是明智选择。一个官司的成败有时也会影响到一人的一身,且法律程序不可倒流,借此再次告诫那些输了官司后再来找我诉苦求救济的当事人,在打官司前就尽早委托律师,寻求最大程度救济才是明智选择。
不能实际抚养与是否要支付抚养费是不同的,支付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所以即使是精神病人也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操作上可以从其收入中扣除,对一方无经济收入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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