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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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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移手续: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材料,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新旧参保两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3、及不存在转移的问题。4、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如何办理跨省社保转移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原参保地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45天内办结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 具体的流程为:参保人提出申请———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原参保地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费的,在本人补缴后办理手续;本人无力补缴的,欠缴费时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再计)———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被保险人在新就业地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当向新被保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被保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让续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有关信息;不符合转让续期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让续期手续。(4)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转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4)新被保险地的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转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员。(5)养老保险单位或被保险人员。(5)养老保险人员的累计年限可以补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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