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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为犯罪金额,认定金额为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涉案金额就是案件涉及的金额,这个金额有两个层次的概念:一个是受害者所陈述的被骗款,第二个是司法机关认可的诈骗款,即核实金额。 什么叫做司法机关认可的诈骗款呢?我举个例子,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方资料不全,无法确切知道骗了别人多少钱,这个时候就靠受害人自己报,有的受害人很老实的,该多少就多少,有的乘机坐地起价,被骗二百万的说成是两千万,他们期望以这种方式最后能获得多一点的补偿。有时候案件影响比较大,受害人闹得厉害,赔偿的时候把剩余资产按受害人报的损失的比例分配,但是,赔偿跟判刑是两回事!判刑所依据的涉案金额,是按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所得出的金额为准的,比如受害人说我被骗了1000万,但是收据或者银行转账记录里只有200万,也拿不出其他更多证据,那么判刑是按200万判的,这是国际通例,目的是为了防止警察为了做大案件而搞刑讯逼供,这个200万就是核定金额。
关于怎样计算涉案金额,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评算可参照《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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