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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吗

2022-03-04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文并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因此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可以在三十天期满之后,向单位交接工作,并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经催告而不配合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司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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