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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院认为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并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审法院将涉案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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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看使用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才会分割,不属于就不会,不可以分割所有权,可以分割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双方当事人关于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并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审法院将涉案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均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再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对于宅基地权属的判决。并在判决后告知当事人对于宅基地的权属争议问题应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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