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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欠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算拖欠工资。 而工资一般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所以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 但是用人单位实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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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人单位超过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工资,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少发了工资都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现在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先上班后领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个月支付本月的工资,发工资的时间则没有强制规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时间,而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话,即使是在月末最后一天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的,只要是足额的支付,就不是违法的。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如果甲公司与员工的合同上写明,每个月十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那么如果公司本月十号没有支付上月工资,即使是在十一号发工资了,依然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无故拖欠工资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能够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主观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如遇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上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情形造成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则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是无故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界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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