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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时,一般要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兼顾对实际使用人安置。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房屋所有人对实际使用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果无原则的一味迎合被拆迁户的要求,是会出“乱子”的。首先,人的欲望是会膨胀的,是无止境的,也是无法满足的。其次,一个地段不是拆迁一户,你不要指望他得到了额外的补偿后会给你“保密”,相反,你将面对越来越多的无理要求而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必须把握住几条基本原则: (1)政策原则,凡是拆迁政策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绝对不能突破,也不能缩水; (2)政策不能涵盖的个案处理,应遵守请示原则; (3)利益平衡原则,即在每一个拆迁地块上的补偿标准、安置待遇等方面前后一致,户与户之间平衡; (4)不留遗留问题原则。守住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整个地块中的拆迁工作健康、有序、和谐地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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