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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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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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