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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规定是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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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产审判要重点抓好几项工作:要抓好破产审判专业化,进一步加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加大破产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全面引入竞争机制;要构建和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程序;要最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来挽救困境企业;要建立常态化的“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平等保护各方权利;要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作用,提升破产审判的信息化水平;要审慎处理互保联保情形下的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引导金融债权人采取对优质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等方式简化债务关系,维持优质企业的继续经营;要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集中破产以及关联债权衡平居次等制度,平衡关联企业破产时各方利益的冲突;要加强跨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实行申请主义,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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