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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清算中有抵押担保的,企业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抵押物,然后将抵押物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除破产申请权外,主要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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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以下顺序进行: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二、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偿金; 3、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但是由于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担保债权是一项别除权,也就是说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而不用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可以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清偿,也可以在之后清偿。破产法中的担保债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但是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双方互负的债务是可以抵消的,但破产抵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 第二、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的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 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 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上述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对照上述条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你到时就可以行使破产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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