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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
首先,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付的,并且和保险没关系,法律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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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出在工伤里面,只有5-10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第一、对于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来说,他可以选择保留原劳动关系,享受原单位的工作津贴,或者选择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对于7-10级伤残的职工来说,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他(她)们因公致残的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以及再就业补偿费用。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旧伤复发的就医需要自己承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定费用予以补偿,这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职工,在以后就业、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这就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支付。工伤伤残职工继续工作的是五至十级的职工,工伤职工享受的补偿是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时即可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不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长而丧失。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各地规定,或者采用按级别定额支付,或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或所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或者以当时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时间久了就没有了,是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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