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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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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目的一般是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认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的实际行政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但涉及到法律适用错误的,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
(一)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特殊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一般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行政强制相关规定帮你搜集了,您可以看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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