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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必须提供一定担保方式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此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住房作为抵押财产,同时...
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1、房屋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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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1、住房抵押(含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可用自住、所购即第三人的房产抵押。 用自住住房和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评估手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时须将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所购住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2、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承办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3、自然人担保: 在贷款期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为借款人提供联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 温馨提示: 1、使用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房用于抵押的,必须是已经与中心及其承办银行签定按揭合作协议的售房单位。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以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权益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须和售房单位签定委托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书,受委托的售房单位要出具将借款人《房屋他项权证送交承办银行的保函。 2、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行处理。 3、已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经中心和承办银行同意,借款人可继续使用,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馈赠。并随时接受中心及承办银行的监督检查。承办银行对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等权益文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4、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承办银行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归还借款人,并向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贷款全部清结的证明,借款人凭《房屋他项权证和证明向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有价证券由承办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承办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6、选择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保证人在担保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未给他人提供担保,在担保期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再为他人提供担保; (4)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中心可以从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划扣; (5)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4、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 (1)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2)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1)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2)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4、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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