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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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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起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例如:王某因起诉李某要求其返还借款1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的一处房产被列入执行标的。案外人钱某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并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裁定不服,向执行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
可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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