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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托管和使用

2022-08-09
第二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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