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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共犯中止狭义的共犯只讨论实行犯(也即正犯)之外的教唆犯、帮助犯。对于狭义的共犯之中止,除采用广义的共犯中止概念和判断标准之外,由于我国刑法对其规制的特殊性,也应对狭义共犯的中止进行详细的犯罪认定。若教唆犯和帮助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并阻止正犯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中止;若教唆犯和帮助犯由于正犯的中止而导致教唆和帮助行为无法实现犯罪结果,则成立教唆和帮助的未遂,若是在预备阶段,且刑法处罚预备犯的情况下,则二者属于预备犯。
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有以下情形的,不算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的; 3、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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