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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三个目录的一般谁同意使用谁支付。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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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仅就医疗费而言,如果另一方赔偿了你,那么通常来说他是会拿走你的医疗费发票,换句话说,如果你能向社保部门提供医疗费的原始发票,就能够证明另一方是无赔偿你医疗费的。这种情况下,你能够要求社保部门支付你医疗花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由导致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花费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牵涉到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赔偿,楼上6的解释是很准确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无明确的说法,但是各省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通常都有相应的限定。目前的状况就是各省执行当地的限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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