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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二)申请转移登...
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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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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