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代课教师补交养老保险很简单。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有的。交纳社保,个人只承担工资的8%,其余部分都应该有单位承担,这是单位的应尽义务,也是员工的合法权益,要个人全额承担就是不履行义务,也是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一、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第一、两者概念不同。养老保险是指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第二、两者内容不同。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但不仅限于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五个险种的其中一个。通常我们购买社会保险会包括养老保险,但购买单一养老保险则不包含医疗保险等等。 第三、两者目的不同。购买养老保险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年老之后基本生活。而购买社保,不仅可以保障年老之后基本生活,还可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失业期间、工伤期间基本生活等等。
1、代课老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赔偿待遇和准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如果辞掉应当每满2年给付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按2年计量赔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量。 2、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应当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掉):(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人已浏览
2,268人已浏览
1,127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