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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
第一、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如原租金过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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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租房合同到期怎么续签补充协议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主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60日。 2、主合同约定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180日。 3、上述约定的期限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日,而补充协议将此约定为工作日。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开发商为逃避主合同(受政府机构监管)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然而购房人(业主)在签订主合同的同一时间,在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上面签了字,请问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业主有法律依据维权吗?4、与开发商售后经理初步交涉,售后经理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程序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不出据产权证登记受理单)为由,直接撕毁了前述第2条的约定,请问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会支持开发商的这一说法吗?5、关于实际交房日。合同约定分为60日之内与超过60日两个违约阶段,为逃避违约超过60日面临业主退房的责任,开发商提前发出接房通知,强行要求业主于第一阶段(60日内)违约结束日为交房日,违约赔款计算日期也是在该日。由于开发商强行要求接房日时的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件,除1户业主当日接房外,其余业主都选择了拒绝接房,待开发商整改完成后才接房。
合同履行期届满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再签订新的合同,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不需要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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