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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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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当仲裁纠纷结案了,劳动仲裁程序自然会有结果。而结案需经过以下程序:第一、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第二、在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第三、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的时效内。由此可见,仲裁结案时间一般是60天,也就是劳动仲裁程序,至少要经过60天才有结果。
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建议耐心等着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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