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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
一般由双方协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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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高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并实现建成2000公里高速公路的目标。为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现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继续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国土、交通部门及高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高速公路征地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就要看处在重庆市的哪个地方,每个地方的征收用土的补偿金额都不一样,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征收土地费、安置补助费、地上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98号)等法律法规,作为全市有关土地征收的政策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规定。 城口县在推进城市建设、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中,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结合城口县情实际,制定了《城口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城府发〔2008〕33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相关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城开高速公路项目自2016年底启动建设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城开高速公路城口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建设综合协调、征地拆迁、环境保障等工作。为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指挥部办公室将制定完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先后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为保证全县征地拆迁政策的统一性、全局性,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适用城府发〔2008〕33号和城府发〔2013〕53号,依据这两个政策文件,制定了《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经反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予以实施。 因此,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标准符合国家、重庆市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城口县情实际。县委、县政府特别要求项目沿线乡镇(街道)在推进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做到严格政策标准、依法征收、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高速占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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