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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内容为: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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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物流配送合同】配送中心的一般概念配送中心是以组织配送性销售或供应,执行实物配送为主要职能的流通型结点。在配送中心中为了能更好地做送货的编组准备,因此必然需要采取零星集货、批量进货等种种资源搜集工作和对货物的分整、配备等工作,因此,也具有集货中心、分货中心的职能。为了更有效地、更高水平的配送,配送中心往往还有比较强的流通加工能力。此外,配送中心还必须执行货物配备后的送达到户的使命,这是和分货中心只管分货不管运达的重要不同之处。由此可见,如果说集货中心、分货中心、加工中心的职能还是较为单一的话,那么,配送中心功能则较全面、完整,也可以说,配送中心实际上是集货中心:分货中心、加工中心功能之综合,并有了配与送的更高水平。配送中心做为物流中心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有时便和物流中心等同起来了。配送中心的形成及发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日本经济新闻社的《输送的知识》一书,将此说成是物流系统化和大规模化的必然结果,《变革中的配送中心》一文中是这样讲:"由于用户在货物处理的内容上、在时间上和服务水平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顺利地满足用户的这些要求,就必须引进先进的分拣设施和配送设备,否则就建立不了正确、迅速、安全、廉价的作业体制。因此,在运输业界,大部分企业都建造了正式的配送中心。"可见,配送中心的建设是基于物流合理化和发展市场两个需要,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配送中心是物流领域中社会分工、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之后产生的。在新型配送中心没有建立起来之前,配送中心现在承担的有些职能是在转运型结点中完成的,以后一部分这类中心向纯粹的转运站发展以衔接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规模的运输,一部分则增强了"送"的职能,而后又向更高级的"配"的方向发展。
民法中权利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根据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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