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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去世如果该土地属于承包的,由家庭的其他人员对其土地的承包进行继承,土地不会收回由家庭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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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两级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集体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后,就不能再恢复为集体土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照该规定,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不能开发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村集体组织使用。
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涉及到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湖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法律如果有溯及力,那么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关于本法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这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将不能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要依据本法施行以前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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