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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制(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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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3、票据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8、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一般来说,原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票据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票据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样更改,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9、银行承兑汇票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录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并签字。背书转让的汇票应连续背书。持票人持续背书证明汇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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