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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在开庭时或开庭后,双方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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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1)标题,应写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分单”或者“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的双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注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正文(1)分产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简要写明具体原因。(2)具体分配方案。写明共有人,也就是参与分割财产的家庭成员间,分产的具体方案及所分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的具体财产情况。如果分得的财产较多,要列出清单,分别予以说明,并在协议中具体标明清单属于协议的组成部分。 3、尾部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律师代书后,也应在分单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代书并担任见证人的,应写明见证人身份。 二、格式(以夫妻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为例):财产分割协议立约人:证人:财产分割原因:财产范围:分割方案:立约人:见证人:立约日期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在开庭时或开庭后,双方还是可以以和解、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但如果没有及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那么只有就分割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时效性决定,当然增加诉讼请求的,一般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告方也需要就财产分割事宜及时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在开庭时或开庭后,双方还是可以以和解、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但如果没有及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那么只有就分割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时效性决定,当然增加诉讼请求的,一般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告方也需要就财产分割事宜及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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