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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走私废物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
走私废物罪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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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是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作为原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共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共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共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我们在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三)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
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走私废物罪的认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废物罪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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