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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其次,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在刑事拘留期间原则上亲属不可以探视,但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相关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视。因此,如果家属被刑事拘留,原则上不能探视,只能委托律师会见。法律规定:《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相关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视。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根据不同的阶段来向不同的机关进行申请。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警察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而已,警察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是需要践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不能随便拘留任何一位公民。警察可以当场执法的这种做法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当场拘留,其警察的身份也有可能都是冒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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