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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了工伤老板不赔偿可以找什么部门解决

2024-08-23
建设工程领域相对比较复杂,现实中,施工单位往往是把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组织招用的劳动者受伤了,索赔往往十分困难,施工单位和这些分包、转包单位通常互相推诿,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的,是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但同时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部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直接认可用工主体责任,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工地受伤,施工单位不进行赔偿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部分地区工伤及劳动保障部门则直接认可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可直接向工伤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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