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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获得的商业秘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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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包括对象、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主观方面:(一)对象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和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二)客观因素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文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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