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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和组织卖淫是两个罪名。组织卖淫相对比较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是否可缓刑,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额。申请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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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朋友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如果是初犯,且作案时间不长的话,一般一年半至两年的起刑点,再根据相应情况增减刑期。
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暂无司法解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比如上海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仅供参考。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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