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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
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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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为了盗窃而入户都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一般对入户这一行为的认定,都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鱼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入该些场所意图实施盗窃的行为都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立案标准: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如何,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登记和认真查处。其中,符合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视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扒窃、使用刀刃等工具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如何,均视为刑事案件;显然是惯犯作案或者一人多次作案,其他情节或者后果严重但不符合规定金额标准的,也视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产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在30万元至10万元之间,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核实的,盗窃数额是否大、巨、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大额。(二)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的,为巨额。(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该地区实行的金额较大、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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