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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找实习分两种 1、未取得大学生就业推荐表,那么公司可以当做是大学生挂靠单位“学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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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能够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索要薪水。虽然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不视为就业,能够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报酬应当予以保护。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延劳动者薪水的,劳动者能够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能够下达行政处罚处置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能够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延薪水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限定: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限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在校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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