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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房产在纠纷未解决之前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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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房产在纠纷未解决之前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屋有纠纷能否过户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房屋因为纠纷被设置抵押登记或被查封等,那么是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房屋虽有纠纷,但是并没有因为纠纷被设置抵押登记或被法院查封等,而且出卖人是上登记的权利人,那么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不建议购买有纠纷的房屋,有纠纷说明第三人在对这套房屋主张权利,如果在明知道有纠纷的情况下购买,即使过户了,也可能因为侵犯第三人的权利而导致无效,购房人只能向出售人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如果购房人在购屋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房屋有纠纷的情况不知情,则购房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购房人可以积极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
看情况。 如果房屋因为纠纷被设置抵押登记或被法院查封等,那么是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房屋虽有纠纷,但是并没有因为纠纷被设置抵押登记或被法院查封等,而且出卖人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那么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 但是不建议购买有纠纷的房屋,有纠纷说明有第三人在对这套房屋主张权利,如果在明知道有纠纷的情况下购买,即使过户了,也可能因为侵犯第三人的权利而导致无效,购房人只能向出售人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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