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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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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规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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